福建关于妨害纠纷诉讼时间的规定

在福建地区,关于妨害纠纷诉讼时间的规定主要涉及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64条,诉讼时效期间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三年。然而,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因他人的妨碍无法行使请求权,则诉讼时效中止或延长。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当事人因他人的妨碍无法行使请求权导致诉讼时效期限延长的,不得超过原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64条:诉讼时效期间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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